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旭筑園藝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
乙份,若負責人有所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該負責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家伃、丙○○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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