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債 權 人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營業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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