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35號
CHDM,98,易,235,200906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0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與被告甲○ ○均明知「愛情花」、「音樂世界」、「夢中之歌」、「愛 你是唯一的夢」等歌曲,係柯達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柯達公司)經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 非經柯達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被告乙○○與甲 ○○竟共同基於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音樂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自九十六年十月間起 ,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向被告乙○○承租 金嗓牌電腦伴唱機一台,並將伴唱機擺設在彰化縣二林鎮○ ○路五0八號甲○○經營之小吃店內,供不特定顧客點唱上 開歌曲,向現場之公眾傳達上開歌曲音樂著作之內容,而以 此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柯達公司對於上開歌曲之著作財產 權。嗣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柯達公司人員丙○○與其友 人楊道、巫煉基一同前往上址小吃店消費,而查悉該小吃店 內擺設之金嗓牌電腦伴唱機有前述未經授權之歌曲,遂報警 處理,嗣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十四時許,為警持搜索票會 同柯達公司人員於上址小吃店內查獲,並扣得金嗓牌電腦伴 唱機一臺、點歌簿一本、遙控器一只等物。案經柯達公司提 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等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 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前開罪名, 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柯達公司於九十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一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頁


參考資料
柯達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