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4號
PTDV,98,訴,34,2009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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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丙○○
            號2樓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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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