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662號
PTDV,98,繼,662,200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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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62號
聲 明 人 乙○○
      丁○○
       甲○○
      丙○○
      己○○
      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聲明人乙○○丙○○外,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
  ,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
二、楊旭華楊旭光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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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