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41號
債 權 人 伸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請求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若無利息之約定,請依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紀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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