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5,247,3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1,3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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