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7年度,133號
PTDV,97,執消債更,133,20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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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丙○○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威旺國際企 業社,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新台幣(下同)22,000元,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民國(下同)97年9 月至 98年2 月之薪資袋各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分8 年(96期)清償,以每月為1 期,每期還款金額 7,647 元,清償總額合計734,112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0.00%。本院參酌債務人已無可供換價 之財產,父親林昆餘(42年7 月13日生),因腰椎壓迫性骨 折及第五腰椎間盤突出,需長期治療,身體狀況不佳,無法 工作,母親潘素卿(47年2 月16日生)罹患中度精神障礙, 亦無工作能力,故債務人需與弟弟林彥佑林久淵共同承擔 起雙親之扶養責任等情,有債務人所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 、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各1 份附卷足憑。揆之債務人 平均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每月應償還給債權人之金額 7,647 元後,即所預留供其本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分攤父 、母親之扶養費合計約14,353元,參酌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 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之標準,則所 列父、母親之扶養費每人每月約2,262 元,衡情均僅係維持 基本生活之所需,應屬合理。
三、次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 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 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 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 ,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 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 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蒙受實 際不利益。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用以攤還各債權人後所預 留之生活必要費,僅係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 ,而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 額30% ,並已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 年 ,故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 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 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 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並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7,647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734,112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0% 。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 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 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54,380│ 18.57%│ 1,420│ 136,320│
├────────┼─────┼─────┼─────┼─────┤
│玉山商業銀行 │ 52,873│ 2.16%│ 165│ 15,840│
├────────┼─────┼─────┼─────┼─────┤
│陽信商業銀行 │ 112,360│ 4.59%│ 351│ 33,696│
├────────┼─────┼─────┼─────┼─────┤
│聯邦商業銀行 │ 258,001│ 10.54%│ 806│ 77,376│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116,461│ 4.76%│ 364│ 34,944│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85,845│ 7.59%│ 581│ 55,776│
├────────┼─────┼─────┼─────┼─────┤
│大眾商業銀行 │ 196,624│ 8.03%│ 614│ 58,944│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2,544│ 4.19%│ 320│ 30,720│
├────────┼─────┼─────┼─────┼─────┤
│安泰商業銀行 │ 140,660│ 5.75%│ 440│ 42,24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33,992│ 21.82%│ 1,669│ 160,224│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3,900│ 3.43%│ 262│ 25,152│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209,488│ 8.56%│ 655│ 62,880│
├────────┼─────┼─────┼─────┼─────┤
│加 總 │ 2,447,128│ 100%│ 7,647│ 734,112│
├────────┼─────┴─────┴─────┴─────┤
│ 清 償 成 數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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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