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80號
PTDM,98,訴,280,200906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安富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許堯程



指定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7633、7635、7363、7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安富許堯程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安富許堯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等 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於民國98年3 月9 日裁定羈押在案。二、茲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98年5 月4 日準備程序期日 中,雖業已全數捨棄傳訊證人,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 被告2 人既對被訴販毒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應認犯罪嫌疑確 屬重大,是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98年6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