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12號
TPDV,106,司促,9012,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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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培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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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