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7年度,17號
ILDV,97,執消債更,17,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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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號
債 務 人 丙○○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哲侃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 8年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000元(其中8期願多 清償10,000元),並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 另由吳美里為保證人等語。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均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 均以不同意函復。惟該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並未過半數,無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其任職之羅東博愛醫院98年4月13日 (九八)羅博醫字第2009040073號函附98年1-3月每月薪資 所得資料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其清償總額合計為848,000元(更生方案誤載為768,0 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375,43 3元之61.65%。惟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就每月收入21,000元 ,扣除12,632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8,368元,提出每期清償 8,000元;另於每年領取年終獎金之次月願增加清償金額10, 000元;復有保證人吳美里保證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外,並願 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第64 條2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一破產法或本條例規 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同條 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分別有 本院查詢表、財產清單、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 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000元;其中每年領取年終 │
│ 獎金之次月,每期各增加清償金額10,000元。債權人分│
│ 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375,433元 │
│4.清償總金額:848,000元 │
│5.可分配金額:(1)第1~96期共計:768,000元(2)每 │
│ 年領取年終獎金之次月共計8期,增加清償金額80,000 │
│ 元 │
│6.清償比例:(1)55.84% (2)5.8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1)每 │(2)每年 │
│ │ │元) │期可分配│領取年終獎│
│ │ │ │金額(元│金之次月各│
│ │ │ │) │期增加可分│
│ │ │ │ │配金額(元│
│ │ │ │ │) │
├──┼─────┼─────┼────┼─────┤
│ 1 │國泰世華商│ │ │ │
│ │業銀行股份│123,106 │ 716 │ 895 │
│ │有限公司 │ │ │ │
├──┼─────┼─────┼────┼─────┤
│ 2 │渣打國際商│ │ │ │
│ │業銀行股份│55,527 │ 323 │ 403 │
│ │有限公司 │ │ │ │
├──┼─────┼─────┼────┼─────┤
│ 3 │香港商香港│ │ │ │
│ │上海匯豐銀│26,323 │ 153 │ 191 │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69,794 │ 406 │ 507 │
│ │公司 │ │ │ │
├──┼─────┼─────┼────┼─────┤
│ 5 │玉山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112,350 │ 654 │ 817 │
│ │公司 │ │ │ │
├──┼─────┼─────┼────┼─────┤




│ 6 │萬泰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148,129 │ 862 │ 1,077 │
│ │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105,562 │ 614 │ 767 │
│ │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 │ │ │
│ │業銀行股份│597,492 │ 3,475 │ 4,346 │
│ │有限公司 │ │ │ │
├──┼─────┼─────┼────┼─────┤
│ 9 │永豐信用卡│ │ │ │
│ │股份有限公│137,150 │ 797 │ 997 │
│ │司 │ │ │ │
├──┼─────┼─────┼────┼─────┤
│ │ 合 計 │1,375,433 │ 8,000 │10,000 │
├──┴─────┴─────┴────┴─────┤
│參、補充說明 │
│1.第1~96期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2.每年領取年終獎金之次月各期增加可分配金額=債權金│
│ 額×清償比例÷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3.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 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 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 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 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 元。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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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