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528號
ILDM,97,訴,528,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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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嘉興園藝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被   告 丁○○
      丙○○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蔡仁昭
      書記官 陳建宇
      通 譯 方志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丙○○丁○○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 元,減為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嘉興園藝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廣新公司)負責人 ,甲○○嘉興園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公司)負責人 ,丁○○為采風景觀企業社(以下簡稱采風企業社)負責人 ,丙○○為采風企業社會計,並與丁○○為男女朋友,而采 風企業社則為榮廣新公司之下游包商。民國93年6月間,乙 ○有意承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 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森保處)辦理之「大鵬專案A區第十 二標欖李等苗木補植及養護工程」招標案,該標案訂於同年 7月2日開標,惟因乙○知悉甲○○亦有意參與投標,且恐參 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為確保能順利標得上開工程, 竟為下列行為:
(一)乙○丁○○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乙○丁○○丙○○承諾若順利標得上開工程 ,將轉包予采風企業社承作,乙○僅從中收取新台幣(以 下同)500萬元之管理費,另與丙○○丁○○約定,若 采風企業社承作上開工程,所須之苗木需向甲○○購買, 且丙○○丁○○須代為尋找一家廠商陪標,以利標得上 開工程。丙○○丁○○允諾後,即委由與采風企業社有 業務往來之戊○○找尋陪標廠商,詎戊○○明知此情,竟 與丙○○、丁○○、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 意聯絡,假意邀請其開設柏橋農園之不知情友人黃秋澤( 另為不起訴處分)競標上開工程,嗣於黃秋澤同意以柏橋 農園名義競標後,便將後續承標事宜委由戊○○處理,並 先蓋印於空白之開標授權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迨戊 ○○順利取得黃秋澤同意以柏橋農園參與投標後,便將上 開蓋印之開標授權書、招標投標契約文件交付予丁○○丙○○,並由乙○於93年6月25日將柏橋農園投標所須之 押標金175萬元匯入丙○○開設於大眾銀行大昌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丙○○提領後,存入柏橋農 園開設於彰化銀行北斗分行、帳號0000000帳戶,嗣由黃 秋澤不知情之妻楊麗珍前往提領並購買同額之銀行支票交 付予丙○○丁○○
(二)乙○甲○○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由乙○於93年6月 下旬,與甲○○達成嘉興公司不與榮廣新公司就上開標案 為價格競爭之協議,乙○並允諾若榮廣新公司順利得標, 承作上開工程所使用之欖李苗木將向嘉興公司購買,待甲 ○○允諾後,乙○即於93年7月1日告知甲○○嘉興公司須 以3,100萬元之價格參與投標。
(三)嗣於93年7月1日晚間,乙○甲○○丙○○丁○○即 先行前來宜蘭縣,並均下榻於宜蘭縣宜蘭市伯斯飯店,於



同日晚間,乙○即告知丁○○丙○○有關柏橋農園之投 標金額為3,300萬元,榮廣新公司之投標金額則為2,620萬 元,丁○○丙○○得知上開投標金額後,即於伯斯飯店 內由丙○○填寫柏橋農園、榮廣新公司之開標授權書及契 約文件,丁○○則填寫柏橋農園、榮廣新公司之退還押標 金申請單。至嘉興公司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退還押標 金申請單則於同日晚間由甲○○自行填寫完成。迄93年7 月2日,丙○○丁○○甲○○即持上開預先填妥之文 件資料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100號之森保處投標,嗣 即由榮廣新公司以2,620萬元順利標得上開工程,乙○甲○○即以此方式使上開標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後丙 ○○亦將柏橋農園之175萬元押標金返還予乙○。三、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前段、第92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 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 陳建宇
審判長法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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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興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