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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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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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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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進膠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元 │CN0000000 │98年2月15日 │
│ │謝阿信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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