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鳳麟律師
金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3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6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兩造請陳明被告取得訴外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放之314 萬 1,963 元權利款日期。
㈢原告請陳明請求遲延利息自民國93年11月20日起算之原因, 並陳明系爭借款之應清償日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