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78號
SLDV,98,補,278,200906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佑名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87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頁


參考資料
佑名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