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佑名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87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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