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73號
SLDV,98,補,273,200906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誠果屋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儀玲
原   告 張先譽即純愛書坊

      翁儀玲即鄭媛書坊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林妍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1/1頁


參考資料
誠果屋出版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