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誠果屋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儀玲
原 告 張先譽即純愛書坊
翁儀玲即鄭媛書坊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林妍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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