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69號
SLDV,98,補,269,2009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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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端正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世偉律師
      劉曉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OMPAGNONE Rocco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壹佰貳拾萬捌仟
貳佰伍拾元(以臺灣銀行98年6 月3 日牌告匯率46.14 計算,折
合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伍拾萬貳仟陸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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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