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陳定鍛造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於民國97年3 月4 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相對人陳定鍛造鐵工 廠股份有限公司、丙○○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7 年3 月3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97年3 月4 日登記在案。
三、嗣陳定鍛造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3 月4 日邀同丁○○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約定借款額度計1, 000 萬元,借款動用期間為97年3 月4 日起至98年3 月3 日 止,又陳定鍛造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各於98年2 月14日、98 年2 月22日、98年3 月7 日、98年3 月14日,分別向聲請人 借款368 萬1,493 元、179 萬9,532 元、350 萬元、100 萬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1 月2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98 萬1,025 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 連帶保證書、綜合授信約定書、放款逾期證明、繳息狀況查 詢表、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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