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1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 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 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840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公 司登記資料所示,債務人福爾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甲○○,而甲○○復為債權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106 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 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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