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40號
SLDV,97,消債清,40,20090626,5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債 務 人 莊蕙霞原名:莊秀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 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同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 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 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莊蕙霞(原名:莊秀好)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 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債務人稱其係活元子事業有限公司掛名股東乙節,請說明掛名 之原因及經過,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⒉說明債務人之配偶許弼程最近6 個月之房屋修繕接案量、每件 報酬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之女許慈芳是否領有殘障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若 有,請說明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之配偶所有坐落雲林縣北港鎮○○段295 、301-1 、348 號土地目前做何使用?有無收益?若有,其每月收益若 干元。並提出該3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⒌說明交通費每月新臺幣(下同)3,103 元之計算方式(包括何 人之交通費支出、住所地與工作地之距離),並提出機車行照 影本。
⒍提出債務人之女許慈恩自95年8 月迄今每學期教育費5,000 元 之繳費證明。
⒎說明債務人陳報每月通訊費高達2,390元之必要性。⒏說明債務人積欠債權總額達1,935,073元之原因。

1/1頁


參考資料
活元子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