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910號
SLDV,97,消債更,910,2009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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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0號
債 務 人 甲○○○○○○
            7樓
代 理 人 梁家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 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自95 年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 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21日解散後,是否進行 清算程序?債務人是否取回其投資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⒊據實說明債務人於96年4 月至97年3 月服役期間之每月收入情 形(含本薪、獎金、各項補助款、退撫金、優惠存款等),並 提出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證明)。⒋據實陳明債務人於上開服役期間,是否仍給付其父林正偉、母 張禎芸扶養費用,並給付生活必要支出?每月各若干元?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之父林正偉、母張禎芸投資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金來源,並提出渠等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⒍說明林正偉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每月若干元?並提出其自95年 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台北富邦銀行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 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⒎說明林正偉退休前之工作內容?是否領有退休給付?金額若干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張禎芸戶籍所在地之不動產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⒐說明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計算明細(包括主 要交通工具、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並提出相關油資單 據。
⒑說明每月電話、網路費用高達1,688元之必要性。⒒提出95年11月迄今之水、電、瓦斯、健保費繳費明細(請向繳 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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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