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5年度,10號
SLDV,95,金,10,2009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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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俞青松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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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