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乙○○
人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俞青松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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