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4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6 月3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洪英花
書 記 官 張茹茵
通 譯 洪綺珊
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當庭向聲請人道歉。
㈡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