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2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871 號竊
盜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 日下午
12時58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洪英花
書 記 官 張茹茵
通 譯 洪綺珊
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由聲請人收受無
訛。
㈡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