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甲○煅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78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6 月2 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 官 張茹茵
通 譯 洪綺珊
調解委員 蔡忠雄、鄭成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煅
相對人 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元,由聲
請人收受無訛。
㈡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