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7年度,708號
SLDM,97,審易,708,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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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708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威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5483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16475 號、第16127 號、第16000 號、98年度偵字第
2121號、第151 號、第2081號、第980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8 號),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
,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何威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威德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 方軍事法院以91年度和審字第1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 緩刑2 年;又於同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 地方軍事法院以91年度信審字第1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 ,前案經撤銷緩刑,2 案接續執行,並於93年9 月12日執行 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其能預見將己有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 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之人以該帳戶隱匿詐欺所得之財物, 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 民國97 年9月19日,將己有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在不詳地點同時交付給某年籍不詳之人,供該 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而該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詐騙款項, 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被告所交付如附表 一編號1 至4 之帳戶內,嗣因該等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投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98年5 月



20日審理筆錄第1 至4 頁參照),核與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 分別於警詢中所指述之被害及匯款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 所示之證物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 實施,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幫助詐 欺之行為,使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 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幫助該詐騙集團之成員,詐欺被 害人黃玉卿鄭啟文盧盈穎黃水秀黃慧姿、黃睽婷、 郭瓊嵐、許淑鈞之部分,雖未經公訴人起訴,然此部分犯行 與已起訴並認定有罪之犯行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 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 ,不思向上進取,提供帳戶供他人詐財使用,使犯罪偵查困 難,又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 知悔悟,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9 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 30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
├──┼───────────┼──────────┼────────┤
│1 │北投致遠郵局 │00000000000000 │何威德
├──┼───────────┼──────────┼────────┤
│2 │玉山銀行北天母分行 │0000000000000 │何威德
├──┼───────────┼──────────┼────────┤
│3 │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 │000000000000 │何威德
├──┼───────────┼──────────┼────────┤
│4 │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 │何威德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 │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情形 │證 據 │
├──┼─────┼───┼────────┼──────────┼────────────┤
│1 │97年9月24 │郭瓊嵐│詐騙集團年籍不詳│郭瓊嵐因而陷於錯誤,│郭瓊嵐警詢筆錄(士檢97偵│
│ │日18時51分│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分│16127 卷第9 至10頁)、台│
│ │許 │ │方式向郭瓊嵐佯稱│別於97年9 月24日20時│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18分許,匯款新臺幣(│司北投分行97年10月9日 北│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下同)5,555 元,及於│富銀金服投字第9761007355│
│ │ │ │帳匯款處理。 │同日20時34分許匯款 │號暨函附之何威德開戶基本│
│ │ │ │ │14533 元,共20,088元│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偵16127 卷第19 至23 頁)│
│ │ │ │ │德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台新銀行自動櫃機交易明│
│ │ │ │ │行帳戶。 │細表2 紙(偵16127 卷第14│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7年9月24 │黃慧姿│詐騙集團年籍不詳│黃慧姿因而陷於錯誤,│黃慧姿警詢筆錄(士檢98偵│
│ │日19時6分 │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分│980 卷第16至17頁)、中華│
│ │許 │ │方式向黃慧姿佯稱│別於97年9 月24日19時│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6 分許,匯款16,395元│13日儲字第0970075621號函│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及於同日19時8分 許│附何威德開戶基本資料與客│
│ │ │ │帳匯款處理。 │匯款22,964元,共39, │戶歷史交易清單(偵980 卷│
│ │ │ │ │359元至詐騙集團指定 │第10至22頁)、臺灣中小企│
│ │ │ │ │之何威德北投致遠郵局│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帳戶。 │表(偵980 卷第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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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9月24 │黃水秀│詐騙集團年籍不詳│黃水秀因而陷於錯誤,│黃水秀警詢筆錄(高市警左│
│ │日19時22分│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分偵0000000000卷第7 至8 │
│ │許 │ │方式向黃水秀佯稱│97年9 月24日20時2 分│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許,匯款13,681元至詐│份有限公司北投分行97年10│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德台│月23 日 北富銀金服投字第│
│ │ │ │帳匯款處理。 │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0000000000號暨函附之何威│
│ │ │ │ │戶。 │德開戶基本資料與客戶歷史│
│ │ │ │ │ │交易清單(刑偵卷第24至29│
│ │ │ │ │ │頁)、農會自動櫃機交易明│
│ │ │ │ │ │細表(刑偵卷第19頁)。 │
├──┼─────┼───┼────────┼──────────┼────────────┤
│4 │97年9月24 │廖元裕│詐騙集團年籍不詳│廖元裕因而陷於錯誤,│廖元裕警詢筆錄(士檢97偵│
│ │日20時許 │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15483 卷第6 至7 頁)、中│
│ │ │ │方式向廖元裕佯稱│97年9 月24日20時30分│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
│ │ │ │其東森購物之消費│許,匯款16,012元至詐│月13日儲字第0970075621號│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德北│暨函附之何威德開戶基本資│
│ │ │ │帳匯款處理。 │投致遠郵局帳戶。 │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
│ │ │ │ │ │15483 卷第14至16頁)、梧│
│ │ │ │ │ │棲鎮農會自動櫃機交易明細│
│ │ │ │ │ │表(偵15483 卷第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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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9月24 │黃睽婷│詐騙集團年籍不詳│黃睽婷因而陷於錯誤,│黃睽婷警詢筆錄(士檢97偵│
│ │日21時許 │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16000 卷第4 至5 頁)、何│
│ │ │ │方式向黃睽婷佯稱│97年9 月24日22時16分│威德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偵│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許,匯款10,034元至詐│16000 卷第17頁)、郵政自│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德國│動櫃機交易明細表(偵1600│
│ │ │ │帳匯款處理。 │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0 卷第12頁)。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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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9月24 │盧盈穎│詐騙集團年籍不詳│盧盈穎因而陷於錯誤,│盧盈穎警詢筆錄(士檢98偵│
│ │日21時許 │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2121卷第10至11頁)、何威│
│ │ │ │方式向盧盈穎佯稱│97年9 月24日22時24分│德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偵21│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許,匯款29,985元至詐│21卷第21頁)、國泰世華銀│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德國│行自動櫃機交易明細表(偵│
│ │ │ │帳匯款處理。 │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2121 卷 第26頁)。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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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9月24 │許淑鈞│詐騙集團年籍不詳│許淑鈞因而陷於錯誤,│許淑鈞警詢筆錄(士檢97偵│
│ │日21時30分│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16475 卷第6 頁)、玉山銀│
│ │許 │ │方式向許淑鈞佯稱│97年9 月24日某時許,│行北天母分行97年11月4 日│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匯款29,989元至詐騙集│玉山北天字第0971103003號│
│ │ │ │紀錄有問題,需匯│團指定之何威德玉山銀│暨函附之何威德開戶基本資│
│ │ │ │款取消約定轉帳。│行北天母分行帳戶。 │料與交易明細(偵16475卷 │
│ │ │ │ │ │第14至23)、郵政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偵16475 卷│
│ │ │ │ │ │第11頁)。 │
├──┼─────┼───┼────────┼──────────┼────────────┤
│8 │97年9月24 │鄭啟文│詐騙集團年籍不詳│鄭啟文因而陷於錯誤,│鄭啟文警詢筆錄(士檢98偵│
│ │日21時30分│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151 卷第9 至10 頁) 、台│
│ │許 │ │方式向鄭啟文佯稱│97年9 月24日20時8 分│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許,匯款29,988元至詐│司北投分行97年10月9 日北│
│ │ │ │紀錄有問題,需匯│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德台│富銀金服投字第9761007355│
│ │ │ │款取消約定轉帳。│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暨函附之何威德開戶基本│
│ │ │ │ │戶。 │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偵151 卷第15至19頁)、郵│
│ │ │ │ │ │政自動櫃機交易明細表(偵│
│ │ │ │ │ │151 卷第12頁)。 │
├──┼─────┼───┼────────┼──────────┼────────────┤
│9 │97年9月24 │洪佳翎│詐騙集團年籍不詳│洪佳翎因而陷於錯誤,│洪佳翎警詢筆錄(士檢97偵│
│ │日22時許 │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15462 卷第11 至12 頁)、│
│ │ │ │方式向洪佳翎佯稱│97年9 月24日22時51分│玉山銀行北天母分行97年10│
│ │ │ │其東森購物之消費│許,匯款29,983元至詐│月21日玉山北天字第097101│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德玉│7001號暨函附之何威德開戶│
│ │ │ │帳匯款處理。 │山銀行北天母分行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偵 │
│ │ │ │ │。 │15462 卷第17至26)、郵政│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
│ │ │ │ │ │15462 卷第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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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9月24 │黃玉卿│詐騙集團年籍不詳│黃玉卿因而陷於錯誤,│黃玉卿警詢筆錄(士檢98偵│
│ │日22時許 │ │之成員以電話聯絡│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2081卷第9 至11頁)、何威│
│ │ │ │方式向黃玉卿佯稱│97年9 月24日22時50分│德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偵20│
│ │ │ │其網路購物之消費│許,匯款29,988元至詐│81卷第21頁)、台新銀行自│
│ │ │ │紀錄有問題,需轉│騙集團指定之何威德國│動櫃機交易明細表(偵2081│




│ │ │ │帳匯款處理。 │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卷第38頁)。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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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