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7年度,16號
SLDM,97,交重附民,16,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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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丁○○
       己○○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辛○○
       庚○○
       戊○○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訴字第10號業務過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 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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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