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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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除字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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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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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崇裕工│臺灣中小企業銀│97年10月30日│50,000元 │0000000 │ │
│ │程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公司 │基隆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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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翁秀雄│有限責任基隆第│97年10月17日│100,000元 │0000000 │ │
│ │ │二信用合作社安│ │ │ │ │
│ │ │樂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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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張振生│有限責任基隆第│97年11月8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 │二信用合作社安│ │ │ │ │
│ │ │樂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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