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43號
NTDM,91,附民,43,2002073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丙○○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
  被   告  帝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志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永 祥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志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