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丙○○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
被 告 帝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志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永 祥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