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
尚須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基隆簡易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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