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降低扣款金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33號
KLDV,97,訴,333,2009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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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灣銀行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寰寧
      陳燕貞
      莊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訴字第333號請求降低扣款金額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0,
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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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