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47號
TPDV,106,司促,8947,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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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倩妏
一、債務人郭倩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柒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倩妏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36376│     │0月01日起  │5月0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5月0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倩妏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136376│     │1月02日起  │5月0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3%   │
│  │   │     │5月02日起  │5月0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5月03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一)緣債務人郭倩妏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案外人郭國資(歿)
  、蔡美玉(歿)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242,64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
  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郭倩妏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
   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10月1日(即第39期),依前訂借
   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36,376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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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