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王健同)
號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901,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