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侯黃月霞
侯聰明
侯錦富
侯參和
侯淑貞
侯淑援
侯淑芳
侯能如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珍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除侯黃月霞、侯淑貞起訴請求之金額即訴訟標的
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585,951元外,其餘原告
侯聰明、侯錦富、侯參和、侯淑援、侯淑芳、侯能如等6人均各
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是本件原告除侯黃月霞、侯淑貞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各10,900元、6,390元外,餘原告侯聰明、侯錦富
、侯參和、侯淑援、侯淑芳、侯能如等6人則各應徵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各補繳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