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乙○○○
11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
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十五鄰石硦四十七號之四)於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十九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