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85號
CYDV,98,消債更,85,2009062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秀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 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 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法院認為必要 時,得定期命債務人對上開所定事項提出關係文件,此觀諸消 債條例第44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目前債務新臺幣(下同)1,944,48 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 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信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三信銀行不願將 債務人保證債務之國泰世華銀行納入協商範圍,對債務人而言 ,協商並無實益,國泰世華銀行仍會繼續扣薪,故協商不成立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8年5月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規定,裁定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預納 郵務送達費1,040元,經債務人於98年5月9日收受裁定,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查詢簡達表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聲請 更生,經本院通知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㈠前向三信銀 行申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對國泰世華銀行之債務約定及實際 清償情形。有無經強制執行、執行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㈡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 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登記謄本」。㈢ 必要支出中:⒈租金3,000元之出租人姓名及地址、交付租金 之證據及租賃物門牌、承租物供何人居住使用。⒉水電瓦斯費 包括何人之費用。⒊交通費包括何人 之費用、起迄地點為何 。⒋伙食費包括何人費用。⒌保險費是何人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及保險種類為何。㈣扶養黃育維之學費證據、黃育維收入情 形。㈤債務人之夫黃博元工作及其餘收入情形。㈥債務人提出 之債權人清冊記載債權人與所提出之聯徵中心資料不符,如有 債權人合併,或承受、轉讓債權,應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 ㈦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應載明無債務人意旨。經 債務人於98年5月9日收受裁定,迄今未依前揭裁定補正,揆諸 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又債務人以聲請更生為由 ,具狀聲請保全處分,茲因本院業已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該 保全處分之聲請自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