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西洋於民國86年1月13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月 9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西 洋於民國86年5月13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編號1由相對人丙 ○○、編號2由乙○○、編號3由甲○○○繼承,亦經登記在 案。茲因債務人石元美民國86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 00元,由第三人陳西洋為連帶保證人,並有利息之約定,清 償期為民國93年1月17日,詎債務人自民國87年8月18日起即 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551,9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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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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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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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 │ │39 │田│ │ │2070.00 │全部 │所有權人陳美│
│ │ │ │ │ │ │ │ │ │ │ │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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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 │ │51 │旱│ │ │1330.00 │全部 │所有權人陳美│
│ │ │ │ │ │ │ │ │ │ │ │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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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 │ │232 │旱│ │ │1880.00 │全部 │所有權人胡陳│
│ │ │ │ │ │ │ │ │ │ │ │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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