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38號
債 權 人 美商暟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自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釋明請 求之債務人為何暨未提出優佳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債務 人乙○○之戶籍謄本,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5日發通知 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 98年5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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