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459號
CYDV,98,司促,5459,2009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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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債 權 人 日富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公寓 大廈管理規約及釋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得出,復以未補正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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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