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反訴原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帝毅工業有限公司間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本訴部分,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反訴部分
,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7,182,194元及自上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
定為11,392,256元,應徵裁判費168,48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核定為7,182,194元,應徵裁判費108,271元,共計276,75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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