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小字第四○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訴訟代理人 黃維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陸元(詳如附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向原告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下稱系爭行動電話)使用至九十年六月十七日止,積欠 電信費用共計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屢經催討,均不獲清償,爰依法訴 請被告如數給付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等語。並據提出帳單乙紙、申請書三份(均為影本)為證。被告則以:被告並 未向原告申請租用系爭行動電話等語,資為抗辯。二、經查,證人即代為向原告辦理系爭行動電話租用手續之黃仁安到庭結證稱:「是 夏慶 拿被告和黃萬福的資料到我這兒辦理的,他有向我承認是他盜辦的並承諾 要付本件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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