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本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