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8年度,263號
NTDV,98,票,263,200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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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弄26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志憲即元裕工程行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票號00000000、00000000本票原本二張。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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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