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8年度,246號
NTDV,98,票,246,2009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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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營興製革股份有限公司等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本票受款人究為自然人或法人,如係法人,請 一併提出足以釋明其具有權利能力之證明文件。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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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興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