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且無法具保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 6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佐,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全卷核閱明確。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至聲請人請求以其另案扣押之20萬元自保乙節,並非本院所 得裁量准許之事項,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淑 容 法 官 吳 昀 儒
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