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97年度,6號
NTDM,97,審交重附民,6,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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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丙○○
兼右一人法  丁○○
定代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97年度審投交簡字第15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丙○○除請求醫療費、增加生活上所需
費用、工作損失、未來看護費等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另請求非財
產損害之精神慰撫金,原告丁○○乙○○亦請求非財產損害之
精神慰撫金,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吳 昀 儒
                  法 官  林 美 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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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