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3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彭建山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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