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001號
TPBA,98,訴,1001,20090612,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協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8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98年6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1/1頁


參考資料
協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