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七號
原 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欣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欣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參加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以「病患輔助餐桌之結構改良」向被告前 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 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經原告於八十 八年三月一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於九十年四 月十九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二○九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欣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欣久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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