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丁育群(局長)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參 加 人 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張瑞倫 律師參 加 人 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己○○(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林妍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5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8年7 月2 日上午9 時3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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